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可以有下列( )行为。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QQ扫一扫联系
点击联系
2726531257
微信扫一扫联系
微信扫一扫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