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4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为400万元,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假定按照税法规定,当期计入成本费用的400万元工资支出中,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300万元。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甲公司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2014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金额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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