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材料,材料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60万元,应支付的加工费为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3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加工完毕后甲公司收回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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