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2017年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甲于2018年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经查,甲和乙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为二万元和一万元,乙共销售侵权产品300台,但无法确定甲因此少销售产品的数量。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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