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2日,甲公司向其子公司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3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0万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22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至当年12月31日,乙公司已将该批商品对外销售30%,不考虑所得税等其他因素,甲公司在编制2016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存货”项目应抵销的金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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