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 )。
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经注册使用地名为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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