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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西林是“ROYAL羅亞攝影”的商标注册人,该商标于2010年6月21日核准注册。被告开设的婚纱摄影店,门头、前台、样册、网上宣传、名片等多处突出使用“羅亞”及“罗亚”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ROYAL羅亞攝影”中的“羅亞”同型、同音、同义。被告称其开设的“罗亚婚纱摄影”是2012年在大荔工商局注册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就是这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被告正当使用其注册的商号,行为不违法
被告未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其商号,因为被告的行为不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被告使用商号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造成混淆,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