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餐饮项目上注册了“玉林”商标。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在北京市范围内开设的餐馆可使用甲公司的 “玉林”商标,且甲公司不得在北京市开设“玉林”餐馆,也不得授权任何第三人在北京市开设“玉林”餐馆。甲乙公司之间商标使用许可的性质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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