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买一批原材料,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3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支付欠款,票据到期的第二天,丙公司持该汇票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所发材料为残次品,双方已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付款,甲公司拒绝付款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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