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甲企业2017年度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取得所得(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从B国的分支机构分回国内的利润为21万元,B国税率为30%(假设三国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一致)则该企业国外所得在国内应补税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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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x25%+21x25%=17,75
50x25%-50x20%=2,5
50x25%+21÷(1-30%)x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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