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7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其设在A国的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折合人民币,下同),在A国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其设在B国的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在B国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2017年在我国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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