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五人原本的户籍为甲省,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乙省,现五人辞职后,到丙省就业并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这五人中,应由乙省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由丙省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有( )。
孙某,女,20周岁,累计缴费不足1年
张某,女,25周岁,曾中断养老保险缴费
赵某:女,45周岁,曾中断养老保险缴费
王某,男,45周岁,曾中断养老保险缴费
李某,男,55周岁,未曾中断养老低险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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