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李某,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和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对刘某采取的措施有( )。
停发其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减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追回其家庭前3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追回其本人前3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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