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提前电话告知
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用人单位首次被列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2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将用人单位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无需公示
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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