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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吴某6位股东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认缴出资比例分别为20%、30%、5%、5%、15%、25%。公司对表决权的行使未做特殊规定。
2024年初,孙某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15%,未约定逾期利率。乙公司要求孙某提供担保,孙某遂请求甲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经吴某提议,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为孙某担保作出决议。
赵某、吴某、李某、周某出席会议对此进行表决,赵某、吴某同意,但周某、李某不同意,甲公司股东会遂通过了为孙某通过的该项决议。周某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甲公司拒绝。
甲公司后与乙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
2025年初,孙某未还款。乙公司催要,但孙某仍未还款。
2025年6月,乙公司将孙某、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同时主张按照借款利率计算的未按时还款的逾期利息。甲公司辩称,本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公司应先起诉孙某,强制执行后,对于孙某不能清偿的部分,方由本公司承担责任。
孙某辩称,借款合同约定15%的借款利率属于高利贷,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亦应按此利率计算标准计算。
已知,2024年初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要求:根据上述案例及合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吴某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孙某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主张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4)周某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5)乙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要求孙某支付利息?简要说明理由。
(6)乙公司是否有权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要求孙某支付逾期利息?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