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对于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 )。
不申请登记
不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
应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共有"字样
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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