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0年3月1日以81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购入一项商标权,合同规定使用年限8年,期满后可续约1年且不需要支付大额成本,法律规定该商标权有效使用年限为10年。甲公司另自行研发一项非专利技术在2010年7月1日达到预定用途,初始计价400万元,该项非专利技术无法预计使用寿命。甲公司201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应列示的金额是(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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