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扫一扫联系
甲、乙、丙3家企业拟进行合并,甲企业是乙企业、丙企业的母公司(持股比例均为75%),3家企业的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额如下表,有关本次合并是否需要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下列理由可以被采纳的有( )。
3家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仅10亿元,未超过20亿元,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为100亿元,未超过100亿元,未达到申报标准,不必申报
3家企业中仅甲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未达到申报标准,不必申报
由于乙企业、丙企业的5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被甲企业持有,可以不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
只要是经营者合并,不论合并各方的营业额几何,不论合并各方的关系如何,均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