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
董事人数减至4人
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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