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个人在缔约国的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所得,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的有( )。
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但未超过1年
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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