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其一栋写字楼租赁给乙公司使用,并一直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10年1月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具备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甲公司决定对该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该写字楼的原价3 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 50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250万元,当日该大楼的公允价值为3 500万元。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不考虑递延所得税等因素的影响,则该事项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影响金额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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