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不得担任债务人公司管理人的有( )。
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
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
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但与债务人公司无关
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提供外部审计工作,熟悉该企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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