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某上市公司董事。2020年2月8日和22日,王某通过其配偶的证券账户,以20元/股和21元/股的价格,先后买入本公司股票2万股和4万股。同年8月9日,王某以22元/股的价格将6万股全部卖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通过上述交易所得收益中,应当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2万元
4万元
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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