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向张某借款,以自己的一台便携式电脑作为抵押,并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到期不清偿该便携式电脑即归张某所有,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对此,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是( )
因该便携式电脑未办理经记,该抵押合同不生效
因约定流押条款,该抵押合同不生效
若赵某到期未向张某清偿借款,张某只能依法就该便携式电脑优先受偿
因约定流押条款,该抵押合同的流押条款无效,但该抵押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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