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租用乙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后甲将该笔记本电脑转让给丙,丙知道该笔记本电脑为乙的财产,但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受让了该电脑,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乙有权追回该电脑
丙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乙无权追回该电脑
该转让行为有效
QQ扫一扫联系
点击联系
2726531257
微信扫一扫联系
微信扫一扫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