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甲向乙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并且未做任何的声明。乙于2019年4月1日得知,但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9年9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
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0日
2019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1日
2019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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