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成立一个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在为一客户提供审计业务服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200万元。下列关于该损失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甲、乙、丙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责任
乙、丙对此损失不承担责任
乙、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QQ扫一扫联系
点击联系
2726531257
微信扫一扫联系
微信扫一扫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