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3年2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自2012年5月5日至2013年5月5日
自2012年5月5日至2013年5月25日
自2012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5日
自2012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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