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中,应当组织承销团承销的有( )。
发行股票面值总额为6000万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5.8元
发行股票面值总额为5100万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3.5元
发行股票面值总额为1500万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3元
发行股票面值总额为3100万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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