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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