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下列不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是( )。
明挖基坑(槽)深度超过1m,未按设计及方案放坡或采取支护措施
门式起重机停用时,未使用夹轨器夹紧,无锚定装置或其他防风防滑装置
顶推法施工两侧顶推时,左右不同步,或多点顶推时千斤顶纵横向不同步
土质良好时,顶管管端挖土长度大于500mm,或不良土质地段挖土长度超过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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