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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