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285号政府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到罚款处理后逾期不缴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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