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285号政府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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