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三条规定,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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