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本数)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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