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未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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