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正确
错误
QQ扫一扫联系
点击联系
2726531257
微信扫一扫联系
微信扫一扫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