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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