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 )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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