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罚款。
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QQ扫一扫联系
点击联系
2726531257
微信扫一扫联系
微信扫一扫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