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罚款。
2万元以下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下
QQ扫一扫联系
点击联系
2726531257
微信扫一扫联系
微信扫一扫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