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暂停或者吊销
暂停或者撤销
暂停或者注销
终止或者撤销
QQ扫一扫联系
点击联系
2726531257
微信扫一扫联系
微信扫一扫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