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罚款。
10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QQ扫一扫联系
点击联系
2726531257
微信扫一扫联系
微信扫一扫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