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责任,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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