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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