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具有相应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数量,不得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的( ),且最低不得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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