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
3月31日
5月31日
6月20日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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