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销售方收到第一笔货款的当天
销售方收到剩余货款的当天
销售方发出货物的当天
购买方收到货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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