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某酒厂(一般纳税人)销售白酒和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50 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3 000元;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价税合计款23 4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 500元,假设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21年12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并收回全部押金。就此项业务,该酒厂2021年5月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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